修改著作权法,加重侵权处罚,建议在侵权赔偿下限增加500元
2020-11-11 17:1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964
11月10日(郭朝凯、黄玉琴、梁晓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10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判。为了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的处罚,草案在以前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规定法律赔偿的下限为500元(以下简称人民币)。
第二次审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规定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人的版权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给予不超过五百万元的法定赔偿。
一些部门提出,为了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的处罚,建议增加法定赔偿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证明规则,明确破坏侵权复制品和制造工具的措施。经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通过上述意见,并修改草案,增加规定,规定法定赔偿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现行版权法规定,"已出版的作品免费演出的,不得向公众收费或者支付给表演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等,以防止以免费表演的名义牟利,如收取广告费,第三稿修改上述合理使用:"对已出版作品的免费表演,演出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收费,也不是为了利润。
草案第二次审查第23条规定,电台和电视台有权未经允许禁止行为。有协会、企业、专家及市民提出,广播机构行使权利时,往往涉及他人的版权保障,建议电台及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应影响他人的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为此,草案第三稿增加了一项规定:"电台和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侵犯他人行使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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